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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辭退員工是否需要離職證明?

試用期間辭退員工是否需要離職證明?

一、試用期間辭退員工是否需要離職證明?

試用期間辭退員工是否需要離職證明?

1、一般只要存在勞動關係或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是有義務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的,這個沒有工作期限的限制,所以公司應該給其開具離職證明。

2、離職證明上會有關於該員工離職的原因描述,公司可以據實把他在這段工作期間的不良表現寫到離職證明裏。

3、離職證明必須如實開據,包括在職期間的表現、工薪、職位等等,不能按照他本人的意願想怎麼開就怎麼開,完全不必理會他提出的這些不合理的要求。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佈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閲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在試用期之內,如果員工是因為不符合工作要求而被開除的,那麼就不需要對其進行支付賠償金,但是因為其他原因無理由條件開除員工的話,就需要支付相關的經濟賠償,並且需要簽署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和離職證明,否則該合同會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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