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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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的企業在錄用新員工時,都需要員工提供相關的上家單位的離職證明。但是,很多的員工在辦理失業金時,社保局需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離職證明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這二者在作用上都是證明勞動者與單位沒有勞動關係,但是二者的區別在於,賠償金不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約定的賠償金要高一些。今天小編帶大家學習一下。
一,離職證明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區別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的區別: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你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二,勞動合同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們在企業中上班,我們會存在兩種情況,員工有了更好的發展,俗稱“跳槽”會離開企業,另一種因為企業方面的裁員會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而這兩方都會對勞動者產生影響。離職證明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區別是勞動者獲得賠償不同,離職證明書一般是員工選擇離開公司。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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