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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約定違約金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帶有約定違約金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一、帶有約定違約金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帶有約定違約金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有效的,能約定違約金的勞動合同有: 

1、違約金可以在培訓服務期內約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  

2、違約金可以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就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了。如果是符合《勞動合同法》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同意,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將對這一約定予以保護,認定這一約定有效,否則是無效的。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簽訂勞動合同時間怎麼規定的?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革新用工觀念,建立先訂合同後用工的習慣,最遲必須在1個月內訂立合同;

2、勞動合同終止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拋棄雙方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觀念,也應當在1個月內訂立合同;

3、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保留相關證據,比如向勞動者送達簽訂合同通知書證據等,用人單位將不承擔法律風險。

帶有約定違約金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開始計算,一個月內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從第2個月開始,每個月要給員工雙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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