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經商規定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關注:1.76W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在編和非在編兩種,在編的人員不能經商,否則會受到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六項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標籤: 人身侵權 人員 損害賠償 事業單位 經商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sunhaijieda/renshenjieda/99xg5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