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行爲中的危險行爲的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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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爲中的危險行爲的內容如下:
1、共同危險行爲的實施主體爲兩人或兩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個相對明確的範圍之內;
3、共同危險行爲具有導致他人權利受損的危險,並且造成了致人損害的後果;
4、共同危險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原因。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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