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險行爲的特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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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危險行爲的特點有哪些
共同危險行爲具有如下的特點
1、共同危險行爲的實施主體爲兩人或兩人以上。一人的行爲不能構成共同危險行爲。共同危險行爲的主體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如甲企業生產由乙企業銷售的產品致人傷害,但不能確定該商品的缺陷是因爲甲的生產環節所致,還是由於乙的保管不善所致,甲乙企業的行爲就構成共同危險行爲。
2、加害人在一個相對明確的範圍之內,但不能判明。在共同危險行爲發生的具體時間和空間範圍內,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爲人的範圍是相對明確的,如建築物中某單元高樓的花盆墜落致人損害,在不能確定誰家責任的情況下,該單元高層養花的住戶均爲共同危險人。如果可能實施侵權行爲人的具體範圍難以明確,就不能適用共同危險行爲的規定追究責任。如夜晚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人逃逸,就難以將所有當晚行駛該路段的駕駛員確定爲共同危險行爲的實施人。
3、共同危險行爲具有導致他人權利受損的危險,並且造成了致人損害的後果。共同危險行爲不僅有使他人權利遭到損害的危險,而且這種危險已經轉化成了現實的損害後果。沒有損害後果的存在,不構成共同危險行爲。
4、共同危險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原因。雖然不能確定準確的加害人,但共同危險行爲人的行爲具有不可分性,他們的共同危險行爲連接成一個整體,共同成爲損害後果發生的原因。
共同危險行爲成立後,雖然真正侵害行爲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無法確定誰是真正的侵害行爲人,共同實施危險行爲的數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從法律角度如何解釋共同危險行爲
共同危險行爲是指數人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爲並造成損害結果,而實際侵害行爲人又無法確定的侵權行爲。
共同危險行爲成立後,雖然真正侵害行爲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無法確定誰是真正的侵害行爲人,共同實施危險行爲的數人承擔連帶責任。目前,法律暫無共同危險行爲的種類分類。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侵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
實施共同危險行爲致人損害的,各行爲人視爲共同侵權人並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爲人提出證據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爲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二人以上分別或者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行爲並造成損害後果,難以確定實際侵害行爲人的,其行爲爲共同危險行爲。
最後,共同危險行爲的構成條件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很難確定侵害者,也就是隻有在不知道誰是侵害者的條件下,纔可以叫做共同危險行爲。隨着社會的進步和人類文明的發展,國家對法律的規定也越來越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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