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是否可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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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是否可以申請仲裁?
老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也可以透過勞動仲裁解決。
和單位因爲工傷待遇糾紛,必須先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起訴,對社保局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可以向同級政府或者上級社保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是否必須要先經過仲裁?答案是肯定的,法院起訴前必須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如果不服仲裁結果纔可以起訴。《勞動法》第79條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老工傷
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從所在省市規定。
老工傷,是指1996年10月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施之前的工傷,按國家規定,已經納入社會統籌。但按各地規定,並非完全能夠按照現行工傷保險法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般而言,生活和護理費、傷殘津貼、舊傷復發工傷醫療、殘疾器具配置和停工留薪期、供養親屬撫卹金均能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予支付,五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一些省市規定可以享受,一些省市規定不能享受。
因此,老工傷工傷保險待遇建議直接諮詢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也是屬於勞動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但是老工傷並不完全適用於我國在1996年10月以後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所以如果要求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賠償,有可能也並不符合本省的實際規定。自身是屬於老工傷,對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最好還是先把相關的問題向當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諮詢清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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