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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申請仲裁時效

工傷待遇申請仲裁時效

工傷待遇申請仲裁時效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爲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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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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