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程序
- 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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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的提出。
二、申請的受理。
三、和解與整頓。
四、破產清算。
根據《破產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目前還包括法律、法規規定應付職工的其他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償完第一順序後,才能清償第二順序,依法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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