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工資發放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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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企業必須在員工離職後十五日內辦理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及社保轉移手續。未辦理的,造成員工損失的,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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