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離職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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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怎麼處理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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