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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二款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二款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二款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是禁止同一個用人單位對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不得多次約定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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