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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生效應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當事人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即法律認可的資格和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實;


第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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