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法律 關注:8.48K次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具體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標籤: 合同法 勞動糾紛 第十四條 勞動 勞動合同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d1ony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