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2008年前後勞動補償金

2008年前後勞動補償金

2008年前後勞動補償金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2008年前後勞動法對經濟補償金怎麼辦

08年之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般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進行計算的。
    第一條  爲明確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爲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這是對2008年前後勞動法對經濟補償金的回答。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gzy0r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