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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約定工資的效力怎樣

手機短信約定工資的效力怎樣

手機短信約定工資的效力怎樣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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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的證據效力應如何認定呢?

由於手機的普及,短信已經成爲重要的聯繫方式,很多當事人以手機短信作爲呈交法院的證據。基於手機短信的易修改、易編輯的特性,同時,受網絡、環境、技術等多方面的影響致使其容易出錯,因此短信作爲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證據證明力的重要依據,也是其被審查的主要方面。
    在目前運用的電子證據中,短信要作爲證據可以被採信,但是效力的確定非常困難,也不能單獨作爲定案證據。原因如下:一是法院沒有權利從通訊商處調閱短信內容,二是由於手機號碼沒有實名制度,短信清單隻能證明某個號碼發出了短信,但不能證明該短信是某個特定人發送的。實踐中,當事人在利用手機短信證據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有證據證明該手機號碼確屬對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盜取、錯發短信的情況。
2、要證明所用手機收件箱中短信應屬只讀檔案,不能修改。否則證據效力將大打折扣甚至喪失。
3、短信是間接證據,因此當事人要儘量多的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其他證據,使之彼此印證。所有證據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嚴密的證據鏈,就比較容易達到證明事實存在的效果。
4、可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請求人民法院以勘驗、製作筆錄等方式將短信內容固定下來。爲避免手機短信滅失,故在提起訴訟後,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5、訴前可以進行公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對手機短信予以公證。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爲、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如此,爲防止手機短信滅失,在收到手機短信後、提起訴訟前,便可將手機短信進行公證,這份公證所具有的證據效力遠遠大於短信本身。
6、要注意取證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證環節的完整性,即證據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證據的形成不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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