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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無故辭退七十多歲員工補償是多少?

企業無故辭退七十多歲員工補償是多少?

一、企業無故辭退七十多歲員工補償是多少?

企業無故辭退七十多歲員工補償是多少?

企業不存在辭退70多歲員工的情況,到達了退休年齡的人員是不存在再次簽訂合同的,這種情況屬於返聘人員,並不受勞動法的適用範圍,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不加班可以辭退嗎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 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42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企業不能認爲職工不加班就違反廠規廠紀或勞動合同,進而以此爲由予以辭退。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若需要辭退勞動者,也就是提前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那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中規定的情形操作,而不允許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但對於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可以以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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