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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嗎? 一個月遲到6次被開除

合法嗎? 一個月遲到6次被開除

一個月遲到6次被開除 合法嗎?
律師解析:一個月遲到6次被開除,合法。若公司明確規定多次遲到予以辭退,則公司可將勞動者解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如果員工經常遲到,公司以這個理由辭退員工的,是合法的,公司也不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具體內容包括:
1、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2、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衆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3、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4、其他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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