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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第三人主体资格

劳动仲裁第三人主体资格

劳动仲裁第三人主体资格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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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仲裁第三人资格

确定第三人资格,应符合三个要件:

(一)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已经开始,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尚未作出终局裁判之前;

(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必须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
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可由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也可由争议各方申请追加,也可由仲裁机构依职权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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