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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女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女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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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享受生育待遇的,还须同时具备一些条件,  参保人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享受生育待遇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生育时在保,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报销100%,不满1年的报销30%。  停保2个月及以上的,其连续缴费时间从再次参保之日起重新起算。 参保人应到具备服务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下同)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申领生育待遇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保人本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流产证明)或户口簿。  (三)参保人本人身份证。  (四)诊断证明及费用凭据(异地或境外剖腹产的须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或提供生育所在地医疗机构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证明;难产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  代为申领的,代领人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 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施行手术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  (二)参保人本人身份证。  (三)费用凭据。  代为申领的,代领人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 参保人由于生育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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