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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1.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的标准增加。
2.生活护理费:以济南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850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
法律依据】
《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的25个月,8级的20个月,9级的15个月,10级的10个月。
(三)、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四)、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减少一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受伤致残的,按晋级原则确定的最高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破产的,工伤职工按前款规定享受待遇。

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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