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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租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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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租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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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廉租住屋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屋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屋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屋保障管理工作。   市、区住屋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屋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屋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屋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廉租住屋保障: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屋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在申请廉租住屋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屋面积。   第五条 廉租住屋保障对象的财产、人均收入、住屋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住屋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屋面积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廉租住屋保障面积标准,根据财政能力、家庭平均住屋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家庭为单位确定。   2人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廉租住屋保障面积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廉租住屋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屋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屋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屋,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八条 采取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租赁住屋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屋面积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   每平方米租赁住屋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确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屋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屋困难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屋补贴标准。   第九条 采取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将其名下的原住屋交区住屋保障机构作为实物配租住屋另行配租,原住屋权属性质不变。   申请人交出原住屋的,配租面积按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不能交出原住屋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   实物配租住屋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免收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十条 廉租住屋租金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屋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   廉租住屋租金与廉租住屋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青岛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全部内容都为您找到了,希望能给个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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