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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法对孕妇产检假的规定

广东省劳动法对孕妇产检假的规定

广东省劳动法对孕妇产检假的规定
新劳动法对女职工产检假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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