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未订立书面合同而实际上履行的

未订立书面合同而实际上履行的

未订立书面合同而实际上履行的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成因分析


《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劳动用工市场,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有不少领域仍存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就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恶意或者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就业困难的弱势地位,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是对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采取不予安排工作为要挟,迫使劳动者不敢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

(二)转嫁用工主体,逃避惩罚。如有承包工程资质的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解后,分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个人承包,由实际施工的个人雇佣工人,从而将劳动关系转化为雇佣关系,导致劳动者无法与有用工资质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一些素质较高、具有较高劳动技能的劳动者,不担心就业问题且用人单位也不会轻易解除,故意拖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特殊岗位劳动者,利用掌握的法律等信息的不对称性,故意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四)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思维,或者农民工工作的短期性,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习惯。

(五)劳动者明确表示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等,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不管是何种原因,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一存在着主管上的故意和过失,都是一种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8vnk1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