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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原告代理词

遗嘱继承纠纷原告代理词

遗嘱继承纠纷原告代理词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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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原告代理词怎么写

遗嘱继承案原告代理词范文如下:

尊敬的审判员:

本人接受被告熊XX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本人多次与被告详细的沟通和交流,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工作,对本案已经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争议房产是被告与胡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庭审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得知,被告与胡XX于2005年9月30日经登记结婚,2006年通过买卖方式获得XX区10栋2单元2层2号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XX字第2006001588号),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属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关于本案的继承问题。

由于本案争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被继承人胡XX死亡后,应先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后,再由被继承人胡XX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其合法的财产份额。

具体到本案,位于XX区陈家墩10栋2单元2层2号房屋属于被告和胡XX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及胡XX各自拥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在被继承人胡XX死亡后,其拥有的份额应该由本案的原被告共同继承。

三、关于原告提交的居委会证明的证据效力问题。

1、从证据种类来看,居委会证明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请审判员不予采信;

2、从居委会的职责及权限来看,居委会也无权对其所述内容进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仅有权在辖区内宣传法律、法规,开展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区治安,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等工作,而无权对子女是否尽到赡养义务、家庭是否和睦、社区居民经济状况、设区房屋权属等家庭内部情况及依法应该由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证明的事实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原告方提交的社区证明,因为社区居委会无出具证明的主体资格,无权对其所述内容进行证明,也无权对所述问题出具证明文件,因此,请审判员对原告提交的社区居委会证明不予采信。

四、原告方要求多继承遗产份额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依据该法律的规定,在遗产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该相同,只有在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时,才可以给予适当的照顾,本案原告方虽然年老,但二位老人都是退休工人,每月都有固定的退休工资保障日常的生活开支,并且有医疗保险及养老金,除此之外,原告还有二个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应该对其进行赡养,因此,原告生活上不存在特殊困难,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三条“应该予以照顾”的条件。综上所述,被告请求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平均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代理人

综上所述,去世的公民留下的遗嘱要执行的时候可能就会有参与继承的人表示不认可的现象,此时引起的遗嘱继承的官司主要就是围绕具体财产该怎么分的问题,而法院在判断的时候通常就是根据遗嘱的内容,其他考虑的因素就需要结合案情来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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