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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有哪些处理原则

遗嘱继承纠纷有哪些处理原则

遗嘱继承纠纷有哪些处理原则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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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遗嘱继承纠纷


1、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6、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遗嘱的有效性及最终有效性进行判定,并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时,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遗嘱是有效可执行的遗嘱,但继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遗产。也就是说,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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