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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原告主体不适格代理词

继承纠纷原告主体不适格代理词

继承纠纷原告主体不适格代理词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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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原告主体不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把“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起诉要件之首位,足见其份量之重。

由此可知,要想成为适格的原告,则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必须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之一。当事人适格,法院才有裁判的必要,不适格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正的权利义务。其次,司法实践中,对不适格的被告可以追加、变更,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不适格的原告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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