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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无权处分法律结果

商品房买卖无权处分法律结果

商品房买卖无权处分法律结果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法律效力的区别

无权代理: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两者虽看似差不得,但实际上是不同的范畴。特别是在效力对象上的区别一定要注意划分,一个不是违法行为,一个是违法行为,差别很大,所以一定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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