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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六十四条

婚姻法第六十四条

婚姻法第六十四条
刑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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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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