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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理解

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对《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应作如下理解,更为符合立法原意。即:①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且必须是因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中断,此时保证期间中断,于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保证期间——即所谓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重新计算;②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导致保证期间中断,唯有发生《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情形,即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其履行保证责任或向保证人提出诉讼(仲裁),或保证人同意履行保证义务之时,保证期间——即所谓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法解释》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中断作出不同的规定,目的在于课以连带保证人更为严格的保证责任,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是主债务合同的诉讼中断的话,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不会进行中断。因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是不影响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所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主债权是不没有太大的关系。只要同时满足两个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才会进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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