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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内容是:被派遣劳动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哪些?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于被派遣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被派遣的劳动者有触犯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召回,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产生任何争议的,可以向劳动局申请仲裁寻求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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