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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未签成责任谁承担

房产买卖合同未签成责任谁承担

买卖双方已经和中介机构签订居间协议,但最终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房产买卖合同未签成责任谁承担

1)如果是因为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不打算继续购买或出售的,由违约一方承担;

2)如果是因为买卖双方关于过户时间、付款方式、户口问题等最终未能达成一致的,属于双方都没有责任,出售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即可;

3)签订居间协议后,因房地产市场国家调控政策影响,导致首付款比例增加、税费增加的,一般属于“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双方互不追责。

我国《合同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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