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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对空房物业费的规定

物业法对空房物业费的规定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业主不交物业费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法对空房物业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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