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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未签署合同能否起诉要求强制过户

房产纠纷律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未签署合同能否起诉要求强制过户

原告诉称

房产纠纷律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未签署合同能否起诉要求强制过户

原告赵某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齐某江系赵某珍的姐夫。2006年12月5日,赵某珍借用齐某江的名义与北京M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昌平区一号房屋,购房款等全部费用均由赵某珍支付。2007年交房后,由赵某珍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2008年10月16日涉案房屋下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齐某江名下。

后,赵某珍一直要求齐某江配合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但齐某江以各种借口一直拖延不肯配合。赵某珍借用齐某江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齐某江有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齐某江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1、涉案房屋是经济适用房

2、涉案房屋是被告购买,被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登记在被告名下,权属没有争议;

3、被告和原告之间的借款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4、本案中借名买房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合同;

5、假设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根据相关规定也是无效的。

 

法院查明

齐某江与赵某兰系夫妻,赵某珍系赵某兰之妹。

2005年12月30日,齐某江因其承租的北京市F号房屋拆迁,获得购房指标一个。2006年12月25日,齐某江与北京M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的房屋。该房屋的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84318.5元,实际成交价格为287949元。合同签订当日,赵某珍交付了购房款284318.5元,并于2007年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2008年10月16日颁发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坐落为昌平区一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齐某江,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该房屋契税1770.74元、综合地价款795元均由赵某珍支付,且上述费用的票据原件、《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均在赵某珍处保存。后双方因房屋权属发生纠纷,赵某珍诉至法院。

审理中,赵某珍称其于2006年与齐某江达成借名买房协议,约定齐某江将其购房指标给赵某珍,由赵某珍出资购买房屋,待可以过户时将房屋过户至赵某珍名下。齐某江对此陈述不予认可,称涉案房屋系其自行购买,且购房款系由其向赵某珍借款交纳。经询问,赵某珍不认可其与齐某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齐某江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审理中,齐某主张其曾由其女齐某丹支取住屋公积金及住屋补贴,于2010年偿还赵某珍10万元款项。对此,赵某珍认可曾经收到2010年11月份赵某兰通过存折交付给其的10万元款项,但认为赵某兰之所以给付该款项的原因在于齐某江之女齐某丹一直借住在赵某珍之子苏某航所有的朝阳区二号房屋里。对此,齐某主张双方之前曾经协商过将一号房屋与二号房屋进行换房的事宜。赵某珍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苏某航的房屋系由苏某航自行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明等手续均保留在苏某航处。

审理中,证人赵某到庭述称:赵某珍就是借了齐某江的名义购买房屋。赵某珍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齐某江认为由于之前赵某曾与其发生矛盾,证人证言不可信。

 

裁判结果

被告齐某江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赵某珍办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赵某珍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齐某江因拆迁取得购房资格后,于2006年12月25日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赵某珍筹借款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装修后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今,购房票据原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亦由赵某珍持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证人证言内容及双方之间的亲属关系,法院对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约定的事实予以认定。

该借名买房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该约定。现赵某珍要求齐某江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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