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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纠纷——北京经济适用房未能上市时借他人名义购买上市后能否起诉过户

北京房屋纠纷——北京经济适用房未能上市时借他人名义购买上市后能否起诉过户

原告诉称

北京房屋纠纷——北京经济适用房未能上市时借他人名义购买上市后能否起诉过户

周某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手续;

2.本案各项诉讼费用与诉前房屋的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爱人赵某杰系同事兼朋友关系。2002年被告欲在北京购置住屋一套。被告爱人赵某杰得知后明确告之,其爱人陈某英刚落户北京有购房资格,二人愿意原告借被告名义申请购房,待日后原告具备购房资格时,可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2002年8月,原告以被告名义购得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一套。原告支付购房款,契税,印花税等一切相关费用并装修居住至今。

2018年11月原告取得北京市购房资格,遂请求被告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而被告不但未按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反而无缘由向被告索要高额费用。2019年7月17日,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周某珍与被告陈某英就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因陈某英与赵某杰以离婚纠纷名义查封了此房,导致该房不具备过户条件而未获法院过户支持。现该房已解除查封,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陈某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借名买房与周某珍和陈某英没有关系,是赵某杰与陈某君当时商量的。2002年,原告与陈某君结婚时没有住屋,陈某英军有北京户口,所以当时陈某君找我商量用陈某英名字买房,说2、3年分房,房子分了之后,这个房子还给我,钱还给陈某君。

之后房屋一直出租,陈某君出国一直联系不上,后来陈某君回国我找他商量房子的事情,要么过户要么还钱,陈某君说他与周某珍要离婚,周某珍要把房子过户到她名下,因为手续不全,让我等着。直到2019年元旦,陈某君来找我商量,并达成协议给66万元,后写了两份协议让我配合过户给周某珍名下,但是我认为不能过户给周某珍,所以没有谈妥。

 

法院查明

2002年8月28日,北京H公司(出卖人)与陈某英(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周某珍支付了购房款,并于2003年10月份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2004年8月16日,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完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英。诉争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2019年5月份,周某珍以合同纠纷为由将陈某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行为)有效;陈某英协助周某珍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周某珍名下。本院,判决确认周某珍与陈某英就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因诉争房屋存在查封的情形,故本院对其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另查,周某珍具备购房资格,诉争房屋具备过户条件。

 

裁判结果

一、陈某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周某珍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至周某珍名下;

二、驳回周某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予支持。现根据生效判决,周某珍与陈某英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且该经济适用住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故周某珍要求陈某英协助办理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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