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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从几个案例看恋爱关系终止后女方终止妊娠

男方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从几个案例看恋爱关系终止后女方终止妊娠

从几个案例看恋爱关系终止后女方终止妊娠,男方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从几个案例看恋爱关系终止后女方终止妊娠,男方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一:QP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某区法院    审判年份:2018

案情简介:原告Q与被告P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居,后Q怀孕。双方原商定举办婚礼,但因故未能如期举行,双方最终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Q在医院行药物引产及清宫,并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Q因终止妊娠,所需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60日。Q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P承担Q因引产造成的各项损失7万多元(其中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诉请。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QP在恋爱期间同居并怀孕,双方最终因故未能缔结婚姻,Q因此终止妊娠,双方对于未婚先孕的后果均是明知的。虽然感情问题不能用对错来衡量,Q终止妊娠对身体造成损害的后果也并非双方或任意一方的过错产生,但由此产生的费用可由双方分摊。对于原告Q终止妊娠产生的合理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P支付原告Q款项人民币1万多元。(特别说明对于精神抚慰金本案法院进行了考虑)

 

案例二:J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法院:北京市某区法院     审判年份:2019

案情简介:JY通过网络相识。某日,双方相约在某酒店见面,并在未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J对男方未采取避孕措施的情况不知情。数日后,J告知Y其可能育有身孕。后J至北京某医院就诊,主诉停经42天,自测尿HCG+要求终止妊娠。经医生诊断,发现J宫内暗区,有早孕的可能,建议一周后复查。几日后,J到北京某医院就诊,诊断为宫内早孕,活胎。再后来,J到北京某医院接受人工流产手术,并于手术当日出院,并支付了就诊费用2.3万余元。J向法院提出要求Y向其赔偿精神抚慰金、误工费、医疗费及护理费、交通费及住宿费、术后恢复必要的营养费、伙食费、诊疗复查费及其他费用(上述共计39万余元)等诉请。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JY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虽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并不以怀孕为目的,男方未主动采取避孕措施致J怀孕,双方均对该结果的发生负有责任。此后J到医院终止妊娠,产生了相关费用,双方应该根据过错程度对J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负担。故法院对于J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法院依据在案证据酌情予以判定。对于误工费,虽J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但根据其就医情况及医嘱,J已休养,确实产生误工损失,故对此费用法院予以酌定。对于Y已支付的部分费用,法院予以扣除。J要求Y赔偿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护理费及其他费用的主张,未提交证据,且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J自愿与Y发生性关系,其为成年人应知晓并能预见到可能的后果及风险,故其因意外怀孕要求Y向其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后续治疗费,现该费用并非实际产生,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Y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J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20000元。

(该案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三:HZ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法院:深圳市某区法院     审判年份:2021

案情简介:Z隐瞒其已婚事实与H建立恋爱关系并致H怀孕、流产,在H发现真实情况后又辱骂HH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及承担赔偿因术后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精神治疗费用2600余元等诉求。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朱某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赔偿医疗费损失2600余元等诉请。(本案判决后,原告不服进行了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四:BLN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院       审批年份:2021

案情简介:LB隐瞒其已婚事实于B恋爱并导致B怀孕流产。B不服一审法院判决(L赔偿B因怀孕、流产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2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LN向其支付因怀孕、流产而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万元等诉请。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公民有自由恋爱的权利,但应遵守道德约束,认为LB隐瞒其已婚事实于B恋爱并导致B怀孕流产,给B造成了巨大的人身和精神损害,LB的损害负有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B主张L应依照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数额对B进行补偿,但《补偿协议》是基于不正当恋爱关系而作出,其内容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应属无效。故对于B的前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B怀孕后以手术的方式流产,其身体健康确受到损害,但这一后果并非是L隐瞒已婚事实这一侵权行为的直接后果,故本案不应认定L侵犯了B的健康权,不应直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计算方法,但可参考适用。B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是具有事实依据的,L应予赔偿,一审法院酌定由L赔偿B损失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系在考虑L的过错程度以及B精神伤害程度之后作出的决定,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从上述4个案例看,一般男女恋爱分手后,女方终止妊娠后若女方主张精神抚慰金一般不与支持,但是如果男方隐瞒已婚事实与女方恋爱,则一般会支持精神抚慰金。对于女方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比如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可以向男方主张,但法院判决时会考虑男方是否已婚以及是否隐瞒已婚事实、双方过错程度、女方精神伤害程度等情况进行判决,另女方提起诉讼时请求权的基础及案由亦有所差别。若女方要求男方承担或分担的损失,需要积极准备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鉴定,从而维护好自己合法权益。

(刘克星律师原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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