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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生育权,是指自然人拥有的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和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妇女受孕后,胎儿构成妇女人身的组成部分。丈夫的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权。换言之,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妇女本人决定。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接受外科手术中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是,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所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或者妻子的人身自由权。妻子单方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的权利优先于谁的问题。如双方就生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是解决夫妻双方生育利益争议的合理途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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