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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关系终止条件

继子女关系终止条件

条件如下:
(一)在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的情况
(二)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的情况
(三)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离婚或生父母死亡而终止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已经成年的情况
(四)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被继父或继母收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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