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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发布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颁布单位:卫生部(已撤销)

文       号:卫药政发[90]第92号

颁布时间:1990-05-11

实施时间:1990-05-1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药品,西药品种是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单方制剂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

二、毒性药品管理品种、西药品种士的年、阿托品、毛果芸香碱等包括其盐类化合物。

三、毒性中药、闹阳花、生马前于应按《中国药典》(1985年版)所用的名称:闹羊花、生马钱子。

四、毒性中药红粉、红升丹系同物异名。中国药典(1985年版)以“红粉”收载。今后毒性药品品种表修订时将取消“红升丹”的名称。

卫生部药政局

一九九0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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