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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

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

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

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

为加强对进口废旧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颁布单位:卫生检疫总所

文       号:卫检总监字[1989]59号

颁布时间:1989-04-03

实施时间:1989-04-0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为严格控制废旧物品的入境,根据卫生部《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进口的废旧物品加强卫生检疫管理,特做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二、进口废旧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关进口废旧物品的资料到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办理一年内有效的批件。

三、进口废旧物品的单位申请卫生检疫机关到废旧物品的来源地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流行病学监测,卫生检疫机关可前往,根据调查监测结果,决定可否进口。

四、《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管理范围以外的废旧物品需要进口时,进口废旧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批件及有关资料(合同书、废旧物品的来源地、种类等),根据《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由卫生检疫机关审核并报卫生检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准办理进口手续。

五、对交通工具运载的散装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机关必须在其入境时实施卫生处理。

六、封闭容器内装载的废旧物品,应在最先到达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地点实施卫生处理。如果废旧物品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申请在其他地方实施卫生处理,需经该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同意。卫生检疫机关可根据情况派人前往或通知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

七、卫生检疫机关对做饲料用的废旧原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卫生处理。

八、卫生检疫机关对个人携带的废旧物品,可根据其卫生状况实施卫生处理。

九、进口废旧物品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必须在货物到港之日起,七日之内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如实申报卫生检疫。对逾期不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十、对进口废旧物品实施卫生检查、卫生处理以及签发卫生证书的收费,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检等都要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和成本费”的规定和国家物价总局(1987)价涉字592号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卫生检疫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物价部门共同磋商制定。

附:1.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收费暂定标准(略)

2.废旧物品卫生处理收费依据(略)

3.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申报单(略)

4.进口废旧物品卫生证书(略)

5.临时移运许可证(略)

198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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