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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工作的报告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工作的报告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工作的报告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工作的报告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药用野生资源破坏严重;有些家种药材的发展,由于缺乏信息指导,盲目性较大;有的饮片质量仍然较差;有些地区生产销售假、劣、冒牌中成药问题严重;中药教育和科研力量薄弱;对人才问题重视不够。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86-01-15

实施时间:1986-01-15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为尽快改变目前的状况,进一步把中药工作搞上去,实现三年大见成效的目标,我们准备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结合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有计划地发展药材生产。

要在搞好药材资源普查的基础上,根据防病治病的需要,协同卫生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制订“七五”发展计划,加强信息传播和咨询工作,大力扶持和指导专业户的生产,并根据供需情况签订收购合同。认真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中药材开发基金(从中药材收购金额中提取1%)和生产扶持资金。

家种药材要以发展紧缺药材为主,要优先扶持发展重点药材生产基地,木本药材要纳入国家和各地造林计划。当前全国紧缺的品种(见附件2),主产地要按照需要或计划,保证种足种好,防止盲目生产。

野生药材,要继续贯彻“保护、养殖、猎取相结合”和“采集、保护、培育相结合”的方针,对重要野生资源,主产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保护区,切实加强管理。

对资源稀少的动、植物药材,要加强科研工作,开展人工试养试种,并积极寻找供代用的同疗效药物。科研项目可采取招标方法,签订合同,争取早出成果。

对进口药材,凡国内适宜生产的要积极引种试种,逐步扩大生产。国外货源不稳定的品种争取多进口一些,或签订长期合同,稳定药源。对犀牛角、玳瑁、海龟板、虎骨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五次成员国大会(我国是成员国)决定禁止国际间做商业性质的贸易,我们应维护国际信>,不再进口,并努力寻找代用品。

对食药两用、交叉经营的品种,如山楂、乌梅、莲子等,要继续贯彻“优先保证药用”的原则。

二、进一步放宽购销>策,搞活管好中药市场。

中药材除甘草、麝香、杜仲、厚朴因属保护资源须统一由当地药材公司收购外,其余全部放开,自由购销。各地如还需增加管理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甘草应制定保护法规,有组织地进行采挖,并按照国家计划安排甘草及其制品的生产和出口。猎麝取香要严格控制,进山猎捕须由当地人民政府审发狩猎证。砍伐杜仲、厚朴等珍贵树木药材,要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砍伐的树龄必须在15年以上,黄连、当归、人参、贝母等20种重点药材,应根据供需状况,协商议购。

要发挥好大、中城市中药贸易中心的作用,恢复传统的中药集散市场,发展产供销的横向联系。对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中药经营的集体和个体商贩,要按照有关>策进行指导。药材门市部应积极收购零星药材,收售结合,议价购销。医药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物价、工商管理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对哄抬药价,掺杂掺假,制造假、劣药品的不法分子,要严厉打击,依法严惩。

三、加快饮片厂的技术改造,提高中药质量。

饮片是当前中药生产中最落后的环节。中药饮片厂现在大多附属于中药批发部,不是独立加工企业,本身不能积累资金,也没有技改资金的来源。这不利于饮片厂的技术改造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今后要把饮片厂作为独立企业对待,在1986年至1990年期间对全国44个重点饮片厂分期分批进行改造。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的基础上,国家每年给予一定扶持。其他饮片厂请各地根据需要投资改造。今后饮片炮制加工要严格执行《炮制规范》,不合格的不准出厂。

中成药应根据市场需要,合理调整产品结构,对混乱品种要由医药、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要求严格整顿,争取二、三年内中成药质量得到全面提高。所有药材批发和零售单位不得收购和销售假、劣、冒牌中成药,违反者要依法制裁。对紧缺药材的使用,要继续贯彻执行“先饮片、后成药”和“先治疗、后滋补”的原则,由药材公司负责监督检查。对中成药厂、饮片加工厂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84〕第104号文件中有关商办工业的规定,在缴纳所得税后,不再缴调节税。企业税后留利,药材部门可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补助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其余全部留给企业。北京、天津、上海三市的中成药工业,缴纳所得税后,新增的留利,40%上缴中国药材公司,用于支援落后地区的中药加工工业的技术改造。

要加强药材仓储的建设,抓紧解决中药仓库简陋和严重不足的问题。

各地药材公司要保持一定的合理库存,以适应中药季节生产、全年销售的特点,解决以丰补欠、调剂余缺的问题。中国药材公司要继续担负必要的储备任务,保证重大疫情、灾情、军需用药。各地药材公司所需资金,请银行按实际需要给予贷款。对于储备时间长,失去疗效的中药材,只要不是管理不善问题,经过核定,按财会制度报经批准,允许进行处理。

四、重视知识、重视人才,加强中药科研、教育工作。

振兴中药事业,首先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抓教育、抓培训,尽快改变中药职工队伍素质低,后继乏人的状况。为此要继续加强现有的四川、山西省等重点中药学校的建设,充实师资,改善校舍和设备,提高教学质量,扩大招生名额。所需教育经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纳入教育规划和财政预算。各地医药部门要与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利用现有中医学院中药系的教学能力,为药材行业培养人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部门和药材公司要全面规划,分别建立培训中心,加强对现有职工的培训,提高其政治、技术素质。在“七五”期间要完成南京中药学院建设,培养各种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对中药科研机构要加强领导,所需科研经费应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药主产区要创造条件,争取建立中药研究机构。要逐步开拓中药科技市场,实行科研、教育、生产三结合。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推广科研成果,为中药生产业务。

老药工是搞好中药工作不容忽视的力量,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已经离退休的老药工,如果工作需要,本人愿意,身体还能坚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请回来继续工作,让他们带徒弟,把技术和经验传授下来,对有突出贡献的要给予相应的荣>和待遇。

五、加强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的协调管理。

对于当前中药出口出现“肥水外流”的问题,必须加强管理。在制定出口计划时,要继续贯彻“先国内、后国外”和“国内供应严重不足或已危害生产的应停止或减少出口;国内供应有余的应争取多出口”的原则。对35种主要药材和13种进口药材(见附件3),要继续实行进出口

许可证办法。进出口许可证,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根据国家进出口计划签发。国家计划外的进出口许可证,需经中国药材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国药材公司协商同意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申领。中药出口所创外汇,按现行规定留成。在中药生产、科研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须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

六、要进一步改进药材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加强自身建设。

药材公司负责中药产、供、销的综合平衡和行业管理,要加强信息指导,搞好咨询业务和技术开发,加强对中药市场的宏观控制,加强和健全各级药材公司的机构,搞好自身建设,以适应中医药事业大发展的需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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