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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外贸部关于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的规定

卫生部、财政部、外贸部关于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的规定

卫生部、财政部、外贸部关于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的规定

卫生部、财政部、外贸部关于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的规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加强进口食品卫生检验工作,有必要统一各地检验收费标准。现对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规定如下。

颁布单位: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79-12-12

实施时间:1980-0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凡申请食品卫生检验所进行卫生检验的进口食品,均按本规定收取检验费。

二、检验费按食品类别分别规定收费标准,并由卫生部制定或者调整,作为全国统一执行的依据(收费标准见附件)。船舶、飞机、火车临时申请食品卫生检验(指旅客或船方伙食),每一检验项目收费五元,总额不足拾元的,收拾元。

三、检验费在申请检验时,连同报验单一并送交。一批商品为一计算单位(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同一商品标记,以同一运输工具,来自同一地点,同一收货人的货物),一批填写一个报验单。

四、检验费的计算,根据报验单所列的数量和收费标准规定的收费额计算。每批的检验收费总额不足拾元的,一律计收拾元。

五、进口食品申请报验后,还未经检验所检验,报验人因故撤销进口时,可退还检验费,已经检验的不再退还,签发的证书即行注销。

六、检验费为检验所业务收入,用作补偿各种检验消耗,以及有关的各项开支。

七、本规定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卫生部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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