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XX公司、易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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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被告):湛江市XX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北XX。
法定代表人:伏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奇,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易生,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XX,湛江市霞山区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
上诉人湛江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089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湛江市XX公司与被上诉人易生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湛江市XX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给易生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元),湛江市XX公司须在收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易生支付上述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元)。双方在本案的劳动争议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就此事提起任何诉讼。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湛江市XX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均由湛江市XX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杜XX
审判员 李建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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