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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X与朱XX、庆安国有林场地管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XX与朱XX、庆安国有林场地管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江XX,男,汉族,现住庆安县。

江XX与朱XX、庆安国有林场地管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朱XX,未出庭。简历不详。

委托代理人张晓琳,系律师

被告庆安国有林场地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刘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XX,黑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黑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XX诉被告朱XX、庆安国有林场地管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李作亮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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