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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孝感市XX公司、万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XX与孝感市XX公司、万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焱梅,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XX与孝感市XX公司、万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孝感市XX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路与宝成XX。

法定代表人:万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X,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原告许XX与被告孝感市XX公司、万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许XX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XX负担。

审 判 长  肖应友

人民陪审员  吴桂清

人民陪审员  余厚润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聂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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