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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是什么?

营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是什么?

在当代社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很多人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想要通过土地进行投资,从而获取利益。大家都知道,对于城镇土地的使用权是要缴纳税的,每个地方关于税收的政策都不一样。那么,营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营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这个问题。

营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是什么?

一、适用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全市在《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确定的范围内,共划分六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4.00元/平方米(省二等)、18.00元/平方米(省四等)、12.00元/平方米(省六等)、9.00元/平方米(省八等)、6.00元/平方米(省十等)、4.50元/平方米(省十一等),各区域具体适用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如下:

(一)营口市主城区【含站前区、西市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划分五个地段等级。

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为:一等24.00元/平方米;二等18.00元/平方米;三等12.00元/平方米;四等9.00元/平方米;五等6.00元/平方米。

(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熊岳镇)划分四个地段等级。

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为:一等18.00元/平方米;二等12.00元/平方米;三等9.00元/平方米;四等6.00元/平方米。

(三)大石桥市(含南楼经济开发区)、盖州市和老边区划分四个地段等级。

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为:一等12.00元/平方米;二等9.00元/平方米;三等6.00元/平方米;四等4.50元/平方米。

二、全市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的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营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营政发[2006]33号)和《关于明确我市部分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营政办发[2008]26号)同时废止。

三、具体要求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积极支持和配合地税机关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此项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1、营口市主城区

2、老边区

3、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熊岳镇)

4、大石桥市(含南楼经济开发区)

5、盖州市

备注:凡地段等级划分中的“路(街)两侧”未明确具体距离的,一律按土地使用证边线起100米范围内执行。

最近一段时间,营口市对这方面的政策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划分不同的地段,然后再根据不同的地段进行实施不同的税额征收标准。我国政策每年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最新的政策,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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