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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收回宅基地新农村

村委收回宅基地新农村

村委收回宅基地新农村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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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的;

  (3)因户口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多余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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