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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和一般的醫療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和一般的醫療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和一般的醫療糾紛的區別首先是涵義不同

醫療事故和一般的醫療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1、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2、一般的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二)、醫療事故和一般的醫療糾紛的區別是性質內容不同

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併發症和產品質量、疾病自然轉歸等,而醫療事故是主要構成部分。在許多的醫療事故中,對患者的人身損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預見的醫療風險因素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仍為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這些風險因素,關鍵還在醫務人員。在現實醫患關係中,患者由於對醫學知識的缺乏,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僅僅是處於被動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醫務人員的要求配合檢查治療,有時甚至處於意識不清、昏迷狀態,連配合的能力都沒有,任由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處理。所以,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的責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輕微的疏忽都可能導致嚴重的醫療損害結果,如何做到有責任心,避免疏忽,關鍵在於有無盡到注意義務。

在臨床醫療工作中,無論是手術、藥物療法,醫療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侵襲行為,基於保護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應做好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包含兩個層面:第一是“知情”,即病患及其家屬有了解病情的權利,醫師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告知應作廣義理解,除應當告知病患的病情外,還應當告知目前常用的治療方法,和前沿實驗性的、探索性的診斷治療方法,以及採用不同治療方法的療效預測、併發症預測,各種治療的費用預測,並以醫師自己的經驗,建議採用何種治療方案等。知情同意的第二個層面是“同意”。同意是在告知的基礎上,病患及其家屬對疾病以及治療有了充分了解後,作出適當的決定。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才能使醫療行為正當化,才能減免醫療損害事件中醫務人員的責任。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

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

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和一般的醫療糾紛的區別就是兩者的涵義不同,內容不同以及性質不同,一般的醫療糾紛是由於醫療事故引起的,所以兩者的範圍也不一樣,前者的範圍較大,除了包括醫療事故,還涵蓋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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