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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

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

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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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多長時間作出

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仲裁裁決是仲裁機構就其審理的仲裁案件所作的裁定。根據1988年9月12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第一屆第三次委員會會議通過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仲裁庭應當在案件審理終結之日起45天內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依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決定,少數仲裁員的意見可以作成記錄附卷。仲裁裁決應說理所依據的理由,由仲裁庭全體或者多數仲裁員署名,並寫明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和地點。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仲裁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根據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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