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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一般在收到仲裁申請

仲裁裁決一般在收到仲裁申請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仲裁裁決一般在收到仲裁申請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行政訴訟法中止審理的規定

行政訴訟訴訟中止,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某種原因而訴訟暫時停止,待原因消除後訴訟繼續進行的制度。行政訴訟中的訴訟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一也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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